(2015)镜执字第0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建民与徐梁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民,徐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59-2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民,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梁英,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梁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梁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