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建辉与杨林姣、王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姣,徐建辉,王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姣。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徐建辉。委托代理人:杨廷生。原审被告:王杏龙。上诉人杨林姣为与被上诉人徐建辉、原审被告王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杨林姣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林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