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代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代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某、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某、陈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