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文跃与蒋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跃,蒋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跃,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蒋丽芳,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王文跃申请执行蒋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文跃的单位面临歇业,需要办理工伤保险,且办理工伤保险需要其遇到交通事故处理的进入司法程序的最终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王文跃称被执行人蒋丽芳自进入诉讼程序就下落不明,所有告知程序均公告送达,且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文跃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蒋丽芳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作荣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