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宇坚与张志能、黄建芬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宇坚,张志能,黄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吴宇坚。被执行人张志能。被执行人黄建芬。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宇坚与被执行人张志能、黄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清偿欠款4073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志能、黄建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31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