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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于恩武、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巿沈河支公司、刘凤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抗字第2号于恩武、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巿沈河支公司、刘凤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镇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1)镇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白检民(行)监(2015)2208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石 山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