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何登勇与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登勇,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登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社区三社。法定代表人刘德平,镇长。上诉人何登勇诉被上诉人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何登勇起诉称,其系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魏家村1组村民,因渝宜高速公路奉节城西连接道项目等建设需占用其宅基地和果园,2013年1月11日,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其宅基地及果园,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该府无权强行实施占地行为,故请求确认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强占土地行为违法。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因渝宜高速公路奉节城西连接道项目等建设,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魏家村集体土地确有被合法征收,不是强行占用。其府不是征收主体,仅协助征收主体做了些相关工作,其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何登勇的起诉。一审庭审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说明,亦表示国土房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了何登勇所称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只作了协助工作。一审法院遂告知何登勇变更被告,但何登勇拒绝变更。至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何登勇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何登勇所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克梅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