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勾某某甲勾某某乙勾某某丙与被执行人勾某某丁周某某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某某甲,勾某某乙,勾某某丙,勾某某丁,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勾某某甲申请执行人:勾某某乙申请执行人:勾某某丙被执行人:勾某某丁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勾某某甲勾某某乙勾某某丙与被执行人勾某某丁周某某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2)隆民一初字第16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隆民一初字第166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1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