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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春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春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59号罪犯马春英,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万法刑初字第01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春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86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马春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春英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春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春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