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树芬与温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芬,温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周树芬。被执行人温铭。申请执行人周树芬依据(2014)晋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铭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881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执字第5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李雪飞审判员 张文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艺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