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密地矿运二村。法定代表人何正海。委托代理人陈文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定代理人王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4元,由攀枝花钢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     为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