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王春容与王国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0861号原告:王春容,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杨超,简阳市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香,女,汉族,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容与被告王国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春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春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五���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