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高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云,MASKASADIQAHMAD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高长云,女,1952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MASKASADIQAHMAD,男1990年7月5日出生,学生,尼日利亚人,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云诉被告MASKASADIQAHMAD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0元,合计45元,由原告高长云负担。审判员 周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