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4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9月3日因本案被��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某,上海市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9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城��沙滩因抢占被害人后某林等人租用的座椅而与后某林、王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对被害人后某林实施殴打,并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王某撞飞,致使后某林、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后某林、王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先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次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后某林、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瞿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先动手打人,而王彩受伤系在劝阻时被推倒受伤,并非故意殴打致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在公告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天。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天。三、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审 判 长 孟宪利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具虽不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