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史益女、阮杰建与阮杰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益,阮杰建,阮鑫款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49号原告:史益女。被告:阮杰建。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阮鑫款。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益女诉被告阮杰建、第三人阮鑫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益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依法收取40元,由原告史益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