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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家明与马会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先庭,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瑶,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庞 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鑫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