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逯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4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逯某某,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阿克苏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韩仁智,系隆昌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原告逯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仁智、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2月20日双方自愿协商离婚,并到隆昌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载明: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两个女儿由女方逯某某负责抚养,男方周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有探视权,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座落在隆昌县金鹅镇青年路小区X幢X单元X楼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0902391-1、2号和土地使用证号:隆国用(2011)01487号)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该房屋归逯某某所有,周某某自愿放弃,存款十一万四千元全归逯某某作为两个子女的成长支出,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未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但确不将该套房产过户给原告所有,又不复婚。离婚协议已生效,双方都应按协议履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隆昌县金鹅镇青年路小区X幢X单元X楼的住房一套归原告逯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隆昌县金鹅镇青年路小区X幢X楼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0902391-1、2号和土地使用证号:隆国用(2011)01487号)归原告逯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欣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