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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彩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彩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彩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4号第二层211.213.215.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亮岭路9-1号。负责人罗豁夫。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彩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在农业银行南宁沿海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万玖仟贰佰陆拾元整(¥99260元)至本院账户。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1368元,余款978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丽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彩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4号第二层211.213.215.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亮岭路9-1号。负责人罗豁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中医药研究制药厂在农业银行南宁沿海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万玖仟贰佰陆拾元整(¥9926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明审判员苏懿代理审判员张帆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卢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