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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1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先期羁押28天),2015年1月26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吕某某驾驶无牌照绿色4500吉普车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第二油矿杏11-3-丙183油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期间,冯某某负责遛道,吕某某负责驾驶4500吉普车拉运原油,另有三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油井现场盗窃原油。吕某某在拉运原油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发现,吕某某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跑。现场收缴原油重1.58吨,含水8%,价值人民币6340.6元。现被盗原油已全部返还丢失单位。2014年11月25日,冯某某在大庆市红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控辩双方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被盗原油(照片)、作案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丢失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回收证明、原油检斤票据、原油重量证明、污油含水分析化验单、原油价格证明、原油价值计算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情况说明、抓逃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赃物全部收缴,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