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家勇与卢德、杨华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勇,卢德,杨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55-4号申请人刘家勇,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绵竹市人,居民。被申请人卢德,男,生于1962年5月22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申请人杨华根,男,生于1949年10月20日,汉族,射洪县人,居民壁山县人民法院(2012)壁法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德、杨华根未自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卢德在中国银行大英支行帐号上的存款冻结8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