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利宏、翟雅琴、第三人吉林省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刘利宏,翟雅琴,吉林省顺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利宏,系四平市铁东区超前物流登记业主,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翟雅琴,系四平市铁东区超前物流实际经营者,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第三人吉林省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利宏、翟雅琴、第三人吉林省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利宏、翟雅琴、第三人吉林省顺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5.50元,由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人民陪审员 徐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