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彦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彦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41号罪犯卢彦雷,又名卢彦雪,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满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彦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卢彦雷及同案被告人谷茂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彦雷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2月2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因犯妨害作证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彦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