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德平、朱鹏飞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平,朱鹏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德平。委托代理人XX。被申请人朱鹏飞,成年。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德平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276元,由申请人李德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