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季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季某,男。委托代理人方跃中,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季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某某除了在四川省彭山县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股权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袁某某的股权价值最终确定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晟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