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成华与王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华,王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77号原告何成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来俊,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何成华与被告王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成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和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成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成华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