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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胡鎏亮,男,生于1991年1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671-0。负责人龙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鎏亮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鎏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鎏亮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