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金祝与刘元、柯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祝,刘元,柯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8号原告陈金祝,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军,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元,居民。被告柯银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祝与被告刘元、柯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