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郭映清与杨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映清;杨永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郭映清,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小学文牝,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杨永涛,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原告郭映清诉被告杨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曰立案受理,因被告杨永涛涉嫌酒驾,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永涛提起了公诉,同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了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书,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永胜县人民法痛(2015)永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了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收取2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芮昌雷审判员  刘雪松审判员  郭瑞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