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郭映清与杨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映清;杨永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郭映清,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小学文牝,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杨永涛,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原告郭映清诉被告杨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曰立案受理,因被告杨永涛涉嫌酒驾,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永涛提起了公诉,同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了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书,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永胜县人民法痛(2015)永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了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收取2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芮昌雷审判员 刘雪松审判员 郭瑞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