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邱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邱迪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2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元,此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应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2014年子女抚育费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