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4)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打车去沙洼乡禅阁村为由,坐上被害人姬某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当行驶至沧保公路沙洼乡禅阁段南行一里多土路时,王某甲从腰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子,逼住姬某,强行抢走姬某的驾驶证、电子狗、两部手机及现金15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姬某的陈述,证人马某、邹某、解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抢劫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案发当时并没有抢劫现金1500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任何伤害受害人的行为,主要采取是言语威胁的方式,暴力行为十分轻微;涉案的导航和电子狗已发还受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物品包括1500元现金不能成立,因仅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打车去沙洼乡禅阁村为由,坐上被害人姬某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当行驶至沧保公路沙洼乡禅阁段南行一里多土路时,王某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子,逼住姬某,强行抢走姬某的驾驶证、导航仪一个、雷达预警仪一个、两部手机。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导航仪和雷达预警仪价值31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提取所抢的导航仪和雷达预警仪并发还失主。被害人姬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亦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时王某甲持小斧子抢了一辆开黑出租车的司机。抢劫地点在沙洼乡禅阁村东边的南北土路上,抢了两部手机,一个电子狗,一个导航,还有一个驾驶证。2、被害人姬某陈述:证实案发时姬某在河间红太阳商场东门前的主路上等活,后来一名男子上车,说去禅阁村弄被子然后去河间市医院。姬某与男子商量好三十元的价格。到了禅阁村拿了被子往回走的时候,该男子拿出一把砍刀,和姬某要钱,钱抢走后,这名男子又要了驾驶证,又拿走两部手机、导航、电子狗。被抢现金1500元左右。3、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六点左右,马某去沙洼乡禅阁村公路边接过一个叫王某甲的,把他拉到红太阳商场。一个小时后金秋景打电话说你放下的那人把姬某抢了。姬某后来找到马某,想把被抢的东西要回来,马某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这事,王某甲说不是他抢的,但王某甲答应给要要,后来王某甲让一辆夏利出租车把抢的姬某的驾驶证给送回来,驾驶证是姬某的驾驶证,里面还夹着公安局开的王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还有两张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4、辨认笔录:2013年4月25日姬某辨认出王某甲系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5、河间市公安局检查笔录:2014年9月22日19时许,河间市公安局城郊刑警队在侦查姬某被抢案中,王某甲供述其抢劫所得导航、电子狗、手机藏在他家老院车间柜子里,侦查员赶到,在王某甲家老院东数第一间屋子柜子里找到被抢导航和电子狗,未找到手机,并对物品进行扣押。公安局将导航、电子狗发还被害人姬某。6、河间市公安局提取笔录:2013年4月23日在姬某处提取王某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7、河间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9月24日河间市公安局将自王某甲处扣押的导航、电子狗发还被害人姬某。8、王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某甲,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2014年9月22日15时,河间市公安局城郊刑警队侦查员得到线索,涉嫌抢劫的网上逃犯王某甲在河间市米各庄镇希插村出现,侦查员赶到地点,在希插村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抓获。10、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4)12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价格e路航牌导航仪价格为192元,二合一全频雷达预警仪价格为120元,合计312元。量刑部分的证据: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姬某于2015年1月9日出具谅解书,书面请求对王某甲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抢劫被害人现金1500元的事实情节,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对该情节予以否认,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就抢劫现金的事实,证据之间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抢劫现金的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1500元现金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部分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卢素华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