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招执字第1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林与被执行人夏仁高、柳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林,夏仁高,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1003-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林,女,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魁星路13号19号楼2单元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6107103XXX。被执行人夏仁高,男,1948年7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退休工人,住招远市泉山路供销新村2号楼XXX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807200XXX。被执行人柳萍,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路61号3号楼2单元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30429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招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夏仁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仁高于2010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仁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仁高工资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