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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谭金俊与陈婉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金俊,陈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谭金俊。被申请人陈婉琪。申请人谭金俊与被申请人陈婉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婉琪的苏B×××××小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金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婉琪的苏B×××××小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谭金俊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