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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戴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北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6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应中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应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初开始,吴川举(已判决)利用钓鱼网站,并纠集唐统文、谢剑锋、邢孔学(均已判决)等人作为“下线”人员实施诈骗。具体作案手段一般为:各成员先在网络游戏商发布出售游戏币或装备等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用的qq号码,待被害人通过qq联系欲购买游戏币或装备时,发给其名为游戏交易平台实为钓鱼网站的网址,被害人按要求将购买款汇入该网站提供的账户后,又以收取押金、升为vip成员为借口,骗使被害人不断资金汇入账户,直至其发觉受骗为止。诈骗得逞后,吴川举扣除部分骗得的资金作为提成,再汇给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2013年2月23日开始,被告人戴某为吴川举的钓鱼网站提供防护软件服务,在此期间吴川举利用钓鱼网站共计诈骗人民币50万元以上。被告人戴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立功材料,被告人戴某及同案犯吴川举的供述,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戴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尚有漏罪未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3)扬邗刑初字第037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戴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 璟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