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23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熊某某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