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蒋爱华与银川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爱华,银川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蒋爱华,女,1965年6月18日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郭正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爱华与被执行人银川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爱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川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原址办公,现经营地址不详;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通过房屋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有预售经济适用房三套,我院已依法冻结,但该房尚未交工无法处分。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川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正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蒋爱华书面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董 杨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