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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钟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海。辩护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钟海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5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海及其辩护人包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钟海经事先联系,至本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将1.8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张某并收取对方人民币40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公安人员还当场从钟海处查获0.48克甲基苯丙胺。钟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钟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钟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毒品数量较少、未流入社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钟海因案发当日的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毒资照片、短信记录、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张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2.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海有其他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哲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