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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蒋雨航、蒋继跃与被执行人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宋海涛、陈建林、刘艳宁、曹玲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雨航,蒋继跃,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宋海涛,陈建林,刘艳宁,曹玲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蒋雨航。申请执行人蒋继跃。被执行人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海涛。被执行人陈建林。被执行人刘艳宁。被执行人曹玲珑。本院在执行蒋雨航、蒋继跃与湖南金鹰果业有限公司、宋海涛、陈建林、刘艳宁、曹玲珑民间借贷纠纷(2014)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有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