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冀炎秋与王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炎秋,王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冀炎秋,男。被执行人王德福,男。冀炎秋与王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炎秋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德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冀炎秋人民币55892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德福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冀炎秋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本院已将此款支付给冀炎秋。现冀炎秋以与王德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