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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山市古镇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始,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他人从香港购入“依马打四季平安油”等21种共43瓶/盒药品,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药品放置于其经营的中山市古镇镇某食品商行内销售。同年11月10日下午3时许,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上述店内查获上述药品。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上述药品外包装上均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被告人陈某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证》等相关资料,该批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中山市古镇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缴获的假药“依马打四级平安油”等21种共43瓶/盒药品,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沛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