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军娥、李小龙与杨素华、耿国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娥,李小龙,杨素华,耿国宏,刘序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娥。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系李军娥之子。被执行人杨素华。被执行人耿国宏。第三人刘序莺,系耿国宏之妻。本院于2015年1月12作出(2006)襄城执字第46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第三人刘序莺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债务已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刘序莺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