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郭吉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13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吉虎,农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4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吉虎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丁育华、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郭吉虎采取体内藏匿毒品的方法携带毒品,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市乘飞机到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接警的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郭吉虎从体内排出用避孕套包装的疑似毒品块状物品52包。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块状物品52包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17.5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吉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机票、身份证明材料、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被告人郭吉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吉虎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郭吉虎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其非法运输的毒品依法亦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郭吉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吉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二、对案涉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