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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知)初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078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一村宏都路18号院。法��代表人李英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被告冠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Getty公司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地域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被告冠儒公司未经原告允许,于2011年3月22日至24日在沈阳科学��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三届沈阳国际医疗器械设备展览会中发放的《冠儒产品系列》宣传册中使用了一幅Photodisc品牌的GettyImages图片(编号为:dv402083,图片内容:男人)为此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予以拒绝,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1000元;4、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冠儒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JohnJ.LaphamIII于2013年6月11日签署一份授权及确认书确认:Getty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作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作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作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区域”);Getty公司已指定华盖公司作为该区域内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作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任何法律行动。该授权书之附件所列品牌中包括Photodisc。2014年3月27日,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及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该二网站均登载一幅编号为dv402083的图片,该图片标有“gettyimages®”字样,下方权利信息栏目有Photodisc字样。原告华盖公司提交一份《冠儒产品系列》的宣传册及一张名片,该宣传册上载有被告冠儒公司的简介、获奖证书、产品介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该名片上载有“李秀荣销售专员”等字样及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网址、固定电话、传真、手机等信息。该宣传册上亦载有一幅与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及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所载编号为dv402083图片主要部分相同的图片。原告华盖公司称该宣传册及名片是2011年3月22日至24日在沈阳科学宫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三届沈阳国际医疗器械设备展览中由被告处取得的,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冠儒公司认可宣传册及名片所载固定电话、网址、地址均是其公司的真实信息,但不认可该宣传册为其公司印制发放的。本案起诉前,原告华盖公司曾向被告冠儒公司发送《版权确认函》,告知被告冠儒公司在其《冠儒产品系列》宣传册中使用了一幅编号为dv402083品牌为Photodisc的GettyImages图片,并要求被告冠儒公司在接到函件3个��作日内与原告联系。本案庭审中,本院当庭调取了被告冠儒公司代理人手中所持的一本宣传册,经比对,该宣传册与原告华盖公司所提交的宣传册一致。关于该宣传册的来源,被告冠儒公司称是由原告华盖公司给其邮寄的版权确认函时附带的,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华盖公司称,其给被告所邮寄的版权确认函中并未包含该宣传册,该宣传册为被告原本就有的。原告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与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合同中单幅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分别为6000元、9000元。另查,域名gettyimages.cn的注册人为原告华盖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4515号证书、(2014)大中证经字第471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冠儒产品系列》宣传册、版权确认函复印件、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结合GettyImages公司对原告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及涉案图片在网站www.gettyimages.ca及www.gettyimages.cn上的展示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许可他人使用及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冠儒公司称本院当庭调取的其代理人手中所持的宣传册来源于原告华盖公司邮寄版权确认函时附带的,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且维权人将侵权证据原件邮寄给被控侵权人亦与常理不符,故对其该陈述不予采信。原告华盖公司提交的《冠儒产品系列》宣传册中不仅包含有与涉案图片主要部分相同的图片,亦有被告冠儒公司的简介、固定电话、网址、地址等详细信息,且与被告冠��公司所持有的宣传册完全一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及优势证据原则,有理由相信被告冠儒公司存在印制并发放该宣传册的较大可能性,故可以认定原告华盖公司已经完成其举证被告冠儒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初步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由此转移至被告冠儒公司,被告冠儒公司应就涉案宣传册并非其印制发放的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冠儒公司未提交进一步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冠儒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冠儒产品系列》宣传册中使用与原告华盖公司主张权利摄影作品主要部分相同的图片,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原告华盖公司作为被授权方,要求被告冠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作为被授权方,原告华盖公司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人身性权利,其要求被告冠儒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华盖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冠儒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冠儒公司的过错、侵权方式及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华盖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合理开支,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律师费支出,故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冠儒产品系列》宣传册中使用与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摄影作品主要部分相同的图片;二、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损失二千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秦东爱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