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武汉方星宇商贸有限公司诉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方星宇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9号申请人:武汉方星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津。担保人:胡宏。担保人:王威。担保人:曾畅。担保人:金霞云。担保人:曾会斌。申请人武汉方星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23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胡宏、王威、曾畅、金霞云、曾会斌以其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方星宇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23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宏、王威用于保全担保的登记在胡宏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建筑面积为192.17平方米)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曾畅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建筑面积为150.37平方米)的房屋。四、查封担保人金霞云、曾会斌用于保全担保的登记在金霞云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建筑面积为80.37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武汉方星宇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