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杨丽、杨正勇等与杨正莲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丽;杨正勇;杨正莲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丽,女,生于1974年3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杨正勇,男,生于1976年8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杨正莲,女,生于1969年5月21日,农民,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山冲村迤文果组。委托代理人杨学章,男,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成秀,女,系被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丽、杨正勇诉被告杨正莲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丽、杨正勇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丽、杨正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杨正勇撤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后应收100元,由原告杨丽、杨正勇承担。审判员 刘国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