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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殷明玲申请执行翟光林、喻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明玲,翟光林,喻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47-1号申请执行人:殷明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翟光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喻玲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殷明玲与被执行人翟光林、喻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没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翟光林、喻玲玲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光林、喻玲玲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