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张松福,张光兰,张文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691-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告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工业园。被告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被告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郭家下口村。被告张松福。被告张光兰。被告张文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张松福、张光兰、张文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六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迪亚蕾窗饰有限公司、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张松福、张光兰、张文孝银行账户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