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沽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218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