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府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心文、李茂田等与崔旭红、董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心文,李茂田,张贵旺,刘玉贵,刘治金,陈玉龙,陈贵春,武建林,张建红,崔国安,杨成栋,王国胜,岳成利,董海明,马丑元,闫爱军,崔旭红,董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杨心文,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忻府区合索乡东呼延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茂田,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忻府区解原乡西冯城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张贵旺,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尹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刘玉贵,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部落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刘治金,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顿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陈玉龙,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顿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陈贵春,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顿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武建林,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部落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张建红,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崔国安,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杨成栋,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部落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国胜,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忻府区合索乡东呼延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岳成利,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董海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马丑元,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闫爱军,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北路一巷。被执行人崔旭红,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董秀梅,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村民,住本村,系崔旭红之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忻民初字第298号—第312号、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将(2015)忻府执字第27号--第37号、第81号—第85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崔旭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旭红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旭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了董秀梅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旭红、董秀梅的存款至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