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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洪伟扬与康丽娇、陈伟彬、陈伟杰、潘春伴、张坤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伟扬,康丽娇,陈伟彬,陈伟杰,潘春伴,张坤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洪伟扬,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康丽娇,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伟彬,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陈伟杰,男,1989年7月13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潘春伴,女,193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张坤山,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1211746-8。负责人裴斌,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93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丽娇、陈伟彬、陈伟杰、潘春伴、张坤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4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