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燕海龙与王柏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海龙,王柏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燕海龙。被告王柏屹。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海龙与被告王柏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海龙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柏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燕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柏屹款2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来自